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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20250320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重庆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重庆
源发布时间:2025-04-02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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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9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4,69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HWCGZHPGF2023[HW]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群众艺术馆群星剧院演艺设备更新项目(三标段-舞台灯光及相应控制系统部分)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市群众艺术馆群星剧院演艺设备更新项目(三标段-舞台灯光及相应控制系统部分)项目答疑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11、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中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验收标准存在潜在不合理要求:1. 开箱验收(3.1)条款:招标人有权随机抽检,若抽检不合格,可取消中标资格。” 文件只未明确抽检比例、检测标准、复检程序,导致随意否决投标人。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验收标准应明确、公平。”  2. 最终验收(3.3)条款 需国家权威专业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未指定检测机构,导致招标人任意选择,存在倾向性风险。高额检测费(如数万元)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建议修改或者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针对第1小点问题:为确保产品质量,项目优质交付,未设置潜在不合理要求的条款,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针对第2小点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国家权威专业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并未要求是招标人任意指定检测机构,是给予投标人自主选择权,减少中小企业负担。招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道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实际要求

2、问题2:10、关于制造商授权书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资格审查部分/(二)制造商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时提供)或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时提供)不合规。

质疑说明:要求制造商出具授权书,实质上是在投标阶段就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赋予了特定投标人某种特殊的“独家”地位,这可能引发制造商与投标人之间为谋取私利而进行合谋。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多个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和资质的代理商均应有机会参与投标竞争,通过公平的价格、优质的产品与服务等方面展开角逐,以确定最适合招标项目的供应商。然而,授权书的要求使得其他未获得该授权的投标人被排除在竞争之外,无论他们在产品的价格、技术创新还是售后服务等方面可能具备更明显的优势,这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3.2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二十条第八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答:此条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执行,符合要求,此条有部分修改,详见补遗1。

3、问题3:9、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供货要求/三、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对技术参数招标文件(P90-91)中控台(★要求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商提供提供实物照片佐证、售后服务承诺书”)中国总代理商出具承诺书,排斥区域代理商或进口品牌直供模式。且参数具有唯一性,涉嫌指定MA Lighting   grandMA3品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议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答:要求提供有效的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是为了保证产品能够得到制造商的质量保证、后期备品备件供应及相关配合服务。且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参考以上规定,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情况,故要求提供制造商或中国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不存在任何指向性,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参数设置市场至少有三家品牌能够满足要求,确保有充足的竞争性,不存在有任何限定品牌情况,能够满足使用功能即可。

4、问题4:8、关于技术评分项佐证材料

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供货要求/三、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对技术参数要求利用CNAS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佐证不合规。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P88-90)中三合一光束电脑灯、LED 成像灯、摇头染色灯、摇头图案切割灯中需提供具有 CNAS 认证的 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本条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

质疑说明:

※★指定均需提供具有 CNAS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本条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佐证对技术功能指标的证明完全可以依据其产品各类技术文档,如产品规格书、制造商官网截图、产品彩页、也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实测。而本项目的技术评分项,均是对设备的相应参数进行评价,所要求的提供具有 CNAS 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本条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佐证这种要求,完全是为某一家企业个体行为量身定制,变相增加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成本和难度。

这是很不合逻辑的:同样是技术资料,为什么有的评分项认同其材料的真实性,有的评分项却不认?是否存在相关单位根据所选好的内定产品的佐证资料情况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佐证资料要求?

法律依据: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3.2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二十条第八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相应检测报告是为证明各投标单位具备本项目采购设备的技术能力,可有效的避免所采购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性能不达标的情况,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道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实际要求。

5、问题5: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技术能力保障:利用非强制证书做为评分不合规。技术能力保障:GB/T19001-2016/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2 分;质疑说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没有直接关系,此证书属于自愿性认证,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却被用作评分项,是完全不合理。法律依据: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3.2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二十条第七点:“(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二十条第三点:“(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基于项目特殊的质量需求设定,属于合理的特定条件,旨在筛选出能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产品的供应商,保障采购项目质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且仅作为加分条件,是考核投标单位技术的一项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技术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是综合评分的重要因素且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不存在排斥供应商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认证证书评审仅为加分项,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题6: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产品实力:涉嫌利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指定厂家。

事实依据:产品实力:1、所投成像灯、染色灯、摇头图案灯具有“LED 调光技术算法软件 ”、“解决LED调光不平滑软件”、“LED灯具温度自动调节软件”,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6分,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所投光束电脑灯、染色灯、摇头图案灯产品的“点阵 驱动的电路控制系统 ”、“光束切割造型旋转结构及舞台灯 ”、 “灯泡过热保护结构及舞台灯具 ”,具有自主技术,不涉及侵袭与抄袭,提供承诺书得 4 分。

质疑说明:1、软件著作权只是证明该厂家软件已经进行注册登记,享有知识产权独立的软件名称,并不能直接证明供应商的技术能力。

2、所投光束电脑灯、染色灯、摇头图案灯产品的“点阵 驱动的电路控制系统 ”、“光束切割造型旋转结构及舞台灯 ”、“灯泡过热保护结构及舞台灯具 ”,具有自主技术,属于专利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上明显存在指向性、唯一性,资格条件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严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3.2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二十条第七点:“(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二十条第三点:“(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专利证书等不合理的条款。

答:招标文件中提及的软件著作权、自主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并非针对某一特定厂商,而是基于项目特殊的质量需求设定,属于合理的特定条件,旨在筛选出能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产品的供应商,保障采购项目质量,并未违反法律规。且仅作为加分条件,是考核投标单位技术的一项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技术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是综合评分的重要因素且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不存在排斥供应商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证书要求评审仅为加分项,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7、问题7: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中的潜存在排斥性条款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问题条款类似业绩(9分)条款内容:“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1个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的‘3.业绩要求’的业绩得3分,最多得9分。”业绩要求与“品牌必须一致”挂钩。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特定品牌”。建议合理修改条款。改成类似业绩。

答:此条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为确保产品质量,项目优质交付,未额外设置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8、问题8: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中的潜存在排斥性条款: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问题条款“1.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25分)(1)总体建设方案(10分)条款内容 提供总体建设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方案等。优得9-10分,良得8-9分(******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不同投标人采取差异化评分。(2)实施方案(10分)条款内容“提供实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实施人员组织、项目风险管控等。优得9-10分,良得8-9分(不含),一般得6-8分(不含),差得0-6分(不含)。” 同样存在主观评分问题,未明确“优、良、一般、差”的具体量化标准,可能导致倾向性评分。(3)售后方案(5分)条款内容 “提供售后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及服务措施等。优得4.5-5分,良得4-4.5分(不含),一般得3-4分(不含),差得0-3分(不含)。”未明确“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培训内容”等具体考核指标,易导致评分不公。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建议修改该项条款。

答: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规则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执行,综合评审在选优是为全方位评估实力,确保项目优质交付,同时避免过低报格导致无法履约,影响项目交付。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9问题9: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中要求连续三年财务状况不亏损投标人2022-2024年财务状况不得亏损。该要求排斥新成立企业或处于战略投入期的创新企业,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将“利润”作为资格条件。建议修改成合理条款。

答:此条有修改,详见补遗2。

10、问题10: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中业绩要求“合同金额≥200万元且品牌必须一致”。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以来的1个≥200万元的舞台灯光供货业绩,且业绩品牌必须与投标品牌一致。 强制要求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限定特定品牌”。200万元的业绩门槛排斥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不得设置过高业绩门槛”的要求,建议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答:

针对第1小点问题: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为确保产品质量,项目优质交付,未额外设置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针对第2小点问题:是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执行,根据范本规定“采用合同金额为业绩要求的,其业绩合同金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四分之三:”。本项目业绩合同金额设置未超过最高限价的四分之三,为确保产品质量,项目优质交付,未额外设置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11、问题11: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中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且制造商和代理商不能同时投标。该规定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某些品牌因内部授权规则无法充分竞争,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建议取消不合理的条款。

答:此条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执行,为确保产品质量,项目优质交付,未额外设置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12、问题12:******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且有股权出质和有动产处于抵押状态等等,他们开具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对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开具投标保函前,结合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可向保函出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其出具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保障投标人的权益。投标保函应满足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3、问题13:报名截止时间

答:此条与本项目无关,无须回复。

14、问题14:本项目对纸质投标保函要求: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 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 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参加投标,是不是会废标?

答: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对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开具纸质投标保函前,结合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可向保函出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其出具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保障投标人的权益。纸质投标保函应满足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5、问题******有限公司(已经是被执行人)开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两家国有担保公司为了规避担保赔付风险,每开一张投标保函都要再到华******有限公司因风险综合评级未达监管要求,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华安财险风险综合评级为C级。最重要的是根据渝银保监财险(2023)52号文件:关于规范发展保证金替代类保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出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见索即付担保保函,华安保险公司这种借壳参与重庆保函市场,间接性出具担保保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公然藐视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出具的保函是否还合规有效?招标人是否还能接受?华安保险购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李晓(音同)、曾海(音同)等为首的国有企业高管,******居然提高收费,对我们重庆建筑企业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举例说明:出一笔保证金70万的投标保函,从市场上收320元以上,但是宏耀融资担保、交通融资担保收30元,华安保险收90元,其他的全部私人占有,每天出担保保函几百单,细算这是多大的一笔收入,李晓(音同),曾海(音同)等通过与中介代理合作的方式中饱私囊,这种贪污和薅国有资本羊毛,简直无法无天。我司后期将会去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和市纪委实名投诉举报,这种公然的违法违规业务模式合作,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为我们企业创建一个好的营商环境。

******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出具的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1.根据2017 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如果******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24]116号第十二条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对开重庆双业融资担保的开具的投标保函和中标后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格有效?

******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

参加投标,是不是会废标?

请问以上这几条质疑,频繁出现在最近招标挂网项目的质疑内容里面,到底开这几家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合不合格?

是不是只要开具潼南融资担保保函才能满足要求,据了解潼南融资担保开具的保函是直开式,没有保险兜底这些,国企背景担当,保驾护航。

答:投标人提交的保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对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开具保函前,结合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可向保函出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其出具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保障投标人的权益。保函应满足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6.1款“履约保证金”、第3.4.1款“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二、补遗部分:

1、具有投标货物“三合一光束电脑灯、LED成像灯、摇头染色灯、摇头图案切割灯、控台”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

修改为:具有投标货物“三合一光束电脑灯、LED成像灯、摇头染色灯、摇头图案切割灯、控台”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进口产品的则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或中国总代理的项目授权书)。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财务要求:

20******事务所或审计 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 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修改为20******事务所或审计 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注:本答疑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招标人:重庆市群众艺术馆

 

******有限公司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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